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、
产地、用途、质量、价格、生产者、有效期限、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、形式、质量、价格、允诺有表示的,应当清楚、明白。
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
附带赠送礼品的, 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。
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、
功能、产地、用途、质量、成分、价格、生产者、有效期限、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、提供者、形式、质量、价格、允诺等有表示的, 应当准确、清楚、明白。
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
附带赠送的, 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期限和方式。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
明示的内容, 应当显著、清晰表示。
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
民的身心健康, 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,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, 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。
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
(一)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
旗、国徽、国歌;
(二)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
工作人员的名义;